本報訊 (記者 鄭昭)24日,記者從提交本次(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一審的《福建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草案)》中了解到,條例草案對華僑權益保護的職責分工、華僑政治權益和身份證明、華僑子女教育權益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根據一審草案規定,華僑護照有望與身份證等同效力。據了解,華僑在國內的身份證明和身份認定問題雖在我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已有規定,但是,由于該規定只限于特定領域,對于在其他領域,護照與身份證等同效力并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尤其在住宿登記領域問題最為突出。為解決這一問題,條例(草案)規定,華僑可以依法憑本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住宿登記等事務,其護照具有與居民身份證同等的身份證明效力,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認可。
此外,為解決無國籍華僑學生無法參加國內高考的問題,加強對華僑子女教育權益的保護。條例(草案)規定,華僑子女在其監護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其父母在本省工作所在地就讀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享受當地戶籍居民適齡子女入學同等待遇;華僑子女在本省參加高考,教育、招生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華僑學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國前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戶籍所在地參加高中階段的考試招生,與當地戶籍學生享受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