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7月30日訊(福建日報記者 鄭昭)29日,《福建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經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9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華僑在我省身份證明、參加職稱評定、醫療待遇、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多方面權益保護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根據條例,華僑護照與身份證具有等同效力。條例規定,華僑可以依法憑本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住宿登記、商事登記、婚姻登記、機動車駕駛證申領等事務,其護照具有與居民身份證同等的身份證明效力,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認可。
為解決無國籍華僑學生無法參加國內高考的問題,加強對華僑子女教育權益的保護。條例規定,華僑子女在其監護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其父母在本省工作所在地就讀義務教育學校的,享受當地戶籍居民子女入學同等待遇;華僑子女在本省參加高考,教育部門等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辦理;華僑學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國前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戶籍所在地參加高中階段的考試招生,與當地戶籍學生享受同等待遇。
允許華僑參加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有利于激發華僑報效祖國熱情,積極投身我省各項事業建設。為此,條例規定,華僑在本省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可以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考試或者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境外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年限和成果可以作為評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參考依據。
條例對離退休后出國定居的華僑的醫療待遇建立保障,規定在本省離休、退休后出國定居的華僑回本省就醫的,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享受醫療或者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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